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包括项目费和组织实施费,按项目核算成本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费是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人员费、专用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外协费、用地补偿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专用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野外应急装备等购置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用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购置的专用仪器设备,必须登记入账,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专用管材、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外协费,指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外协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以及租赁费用。
用地补偿费,指因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赔偿费等。
差旅费,指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国内调研考察、出野外工作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预算的5%。
其他相关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应严格控制在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支出范围,在编制预算时应细化到具体内容。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为了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评估或招标,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的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事业费不足;不得建立各种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经费:
(一)应由事业费、基本建设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开支的费用;
(二)各种奖金、福利和社保支出;
(三)归还贷款本息;
(四)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五)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六)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项目验收结果应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国土资源调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专家委员会等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项目经费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二)擅自转包项目、改变项目设计、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五)项目完成后未及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
(六)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