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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买卖办理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中介〔2008〕006号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20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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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8)628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5日起,我市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均需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买卖办理合同网上签约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存量房买卖(含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由房地产经机构为买卖双方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操作人员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件和买卖双方约定的内容等合同信息在网签系统中进行录入,录入完毕并上传经纪合同后,打印买卖合同文本、《转移登记申请书》,同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代办转移登记手续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
二、当事人可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无需再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纸质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网上签约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办理网上信息注销手续的,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办理。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今后主要负责存量房网上签约系统管理及政策咨询,不再办理存量房买卖合网上签约注销手续。
附件:存量房经纪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存量房经纪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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