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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返京知青住房安置问题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4]第516号 19941019实施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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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妥善解决因城市建设需要房屋拆迁返京知青及其子女的住房安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返京知青及其子女,在拆迁人与当地派出所办理冻结户口手续前经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其住房安置按《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予以安置。

  二、返京知青及其子女,在拆迁人与当地派出所已办理冻结户口、被拆迁人未正式安置之前(含临时周转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在拆迁范围入户的,由被拆迁人持返京知青及其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可按《细则》增加安置用房。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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