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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紧急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2]280号 20020410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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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拆迁单位:
  近一段时期,不断有群众反映,在一些城市房屋拆迁项目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得不到拆迁补偿协议原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其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我局重申如下:
  拆迁补偿协议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重要法律文书,拆迁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扣留,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拆迁中不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的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举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发生此类事情的,由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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