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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城市危旧房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0]484号 20001127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
20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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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危旧房改造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如下:
一、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的税费项目、税费标准,以及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均按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有关政策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居民就地安置住房过程中增加收费项目。
二、危改区内安置住房的买卖合同文本,由各区比照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结合危改区的具体情况制定。
三、危改区内居民购买就地安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委托贷款的,办理抵押登记时,并在买卖合同上进行抵押注记,房屋产权证正式发放时,再依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
四、危改区内用于安置居民的住房,不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危改区内建设的商品房,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
五、本通知只适用于按京政办发[2000]19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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