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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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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政策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
新政策体现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商品住房的保障性质,有利于完善综合地价款缴纳方式,避免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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