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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手续,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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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1999年以来,为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促进住房二级市场的开放,我市采取了一系列加快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的工作措施,相继出台了3个文件,市区两级房地管理部门已开办了20个 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公开了办事制度、办证时限及办公电话等,做了大量工作,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也有了较大进展。但是,群众反映房屋产权办证难的情况仍比较严重。对此,市政府领导非常重视,并作了重要批示。为母系贯彻市领导批示精神,加强和改善房改售房发证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房改售房办证难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放思想,加强领导
        各区县房地局要把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关等大事来抓,一把手要亲自抓。适当集中和配备精干人员充实到发证窗口,采取集中收件、办件。通过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双休日对外办公以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务质量。
        二、简化程序,从速办证
        对已按房改政策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的单位,售房单位可持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以及与职工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改售房发证窗口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不再经过交易部门。对于售房面积,由单位自测解决,不再进行复核。
        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可持与单位签章的买卖合同直接到房改售房发证窗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房改售房发证部门自接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房改售房登记发证工作。
        三、搁置问题,先行办证
        对房屋产权确实难以确认的,各区县也要优先解决为职工个人颁发房产证问题,其它问题以后逐步解决。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重申
        (一)因拖欠供暖费的责任在住户所在单位,所以不得以此为由不予办理房改售房登记发证手续;
        (二)新建、翻建、拆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可以分别确认产权;
        (四)所建房屋占用土地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证,无权属纠纷,但无法提交土地来源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售房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即可确认产权。
        五、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两级都要设立房改售房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投诉与监督,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对群众反映的难点问题及时做出答复。对于不顾群众利益,放任自流,不按政策办事的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并予以通报,必要时调离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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