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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6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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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现将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3]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资字[2003]136号)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获得的购房购车专项奖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获奖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的获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资字[2003]136号)有关规定,专项奖励申请人需补开上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由该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提供计税依据和单位证明后,主管税务机关给予及时办理。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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