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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查验"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通知
19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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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地产交易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原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按照规定,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契约的购房人必须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否则不予办理其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自1999年12月29日起,各交易管理部门应在审核查收购房者的"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后,方可为其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并将"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收存在房屋交易档案中。
权属登记部门在为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应核验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
附件: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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