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金房网
---法规库
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1-1-1
【
我要留言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司、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处长至2000年12月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到2000年11月30日。
从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
我要留言
】 【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
©2013 www.kinge.net 版权所有:北京金东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京ICP证040975号
建议页面分辨率设为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