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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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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减轻个人贷款投保人负担,适应个人贷款期限档次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经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调整个人贷款保险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发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并已购买保险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二、调整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购买保险方式。
1、寿险。
凡贷款期限为1-4年(含)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按个人贷款期限为3年的保险费(1-3年费率相同)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含)以上,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可先按贷款期限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须继续购买保险,剩余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购买保险。以此类推,直至贷款还清或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借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2、财险。
凡贷款期限为1-5年(含)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按相应个人贷款期限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借款人,可先按个人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贷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可继续安5年期购买保险,直至贷款还清。
三、解除寿险合同,退还相关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和重新购买保险的具体办法,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我市关于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相同保险条款及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经市中心确认,均适用本通知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保险业务。
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1、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2、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3、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个人住房保险投保须知。
1999年10月25日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8月核准)
第一条 本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消费贷款(包括分期付款,下同)合同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投保本保险;办理消费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商品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了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消费贷款贷者投保本保险。非本人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或工作,具备消费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或销售商申请并获得消费贷款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于事故发生后的第一个贷款归还日,按即时保险金额(不包括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未按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还款而形成的逾期欠款)给付保险金予受益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期间所患疾病;
(七)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保单生效未满2年的,保险人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如保单生效满2年的,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设3、5、8、10、15、20年共6档,保险期间与贷款期间相同。
二、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到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即时保险金额以消费贷款余额为限,初始保险金额按保险人的核保结果确定,即时保险金额根据本合同和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逐年递减。
二、本保险的保险因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及贷款期限而异,缴费方式为趸缴,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 如实告如
本全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就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影响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自本合同成立起逾2年的,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受益人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发放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销售商。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贷款合同;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有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有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全残人,由被保险人委托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贷款合同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还贷收据或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如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申请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条 地址变列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本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二、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贷款、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将按比例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调未达成协议的,可依达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无效时,可通过向保单签发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本保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十六条 释义
一、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二、消费贷款:是指金额达到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贷款。
三、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不足一年不计)。
四、即时保险金额:是指根据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如期还贷后的贷款余额,若经保险人核保后实际确定的初始保险金额小于贷款金额,则首年后各年的即时保险金额=贷款余额*(初始保险金额/贷款金额)。若由于利率变动等原因,致使:(一)被保险人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低于即时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给付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实际未偿还贷款余额高于即时保险金额,则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五、利息:本合同所涉及的利息按“计息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三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0%计算。
六、保险单现金价值:保险单现金价值见保险单相应栏目。
七、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人营业费用及保险人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两项费用之和。
八、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是指保险人签发本保险单时所列明的生效日期每年对应日。
九、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十、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十一、全残:指《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第一级所列明的事项,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两上肢腕关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残或残疾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保险人的医疗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可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失业特别附约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凡投保喜洋洋消费借贷者定期寿险(以下称“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附约的被保险人。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附约保险期间与主验合同一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无法继续偿还消费贷款,保险人为其偿还失业并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须偿还的该贷款本息。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保险人不承担偿还消费贷款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三、对于被保险人按主险合同的规定,在失业前发生应缴的贷款部分;
四、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造成的失业;
五、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期满;
六、被保险人在失业期间从事有收入的行为持续180天(含180天)以上。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本合同终止。发生其余各项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生效未满2年,保险人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予投保人,保单生效已满2年,保险人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附约解除
当主险合同解除时,本附约自行解除,保险人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生效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保险金申请书及保险合同;
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区、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失业证明及领取救济金证明;
四、被保险人贷款及偿还贷款情况证明。
第七条 释义
本附约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解释如下:
一、失业:“被保险人由于非本人正愿原因而失去就业岗位,且已领取政府有权部门发放的失业救济金的情形。不包括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或无正当理由而自愿离职;因品行不端被解雇;因劳动争议而离职或因介入劳动争议而导致停工造成自己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职业介绍机构所介绍的适当职业等。
二、失业期间:被保险人领取救济金的期间。
三、解除附约退还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88%(1-保单生效年度/保险期间)。保单生效年度不足年部分按一年计。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个人住房保险投保须知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使居民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个人住房的合法所有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财产
第三条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被保险人因对该房屋装修、改进或其他原因添置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隐;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例塌;
4、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防止其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2、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4、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5、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费用。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期限
第六条 保险期限自投保次日12时起至保单约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非抵押住房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保险期限与“购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一致。当“购房借款合同”提前终止,本保险期限则同时提前终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购置期在一年以内或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按“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
2、其他个人住房(含享受政府房改政策购置的住房),在当地房产交易市场参考平均交易价格(包括当地房管部门、房产咨询公司或交易所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为保险金额乘以保费费率,依费率规章所所列的公式计收。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1、被保险人应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在投保时一次付清保险费;
2、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财产的安全,并按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切实做好各项防灾,防范工作;
3、保险单所载明的内容如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4、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护现场,同时立即向公安或消防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5、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以上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赔偿申请书、损失清单以及必要的单证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受索赔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因迅速调查审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按本保险条款有关规定赔付。
第十一条 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格为作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2、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只赔偿用于使实际损失恢复到原来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时,其赔款不得超过该项财产的保险金额。
2、部分损失
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按受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和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对被保险人购买商品房的附属设施和其它室内财产和损失计算,均以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数量、品牌、规格为准。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赔偿后,应自出险日扣减有效保险金额。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致保财财产遭受损失,经修复后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重新确定保险金额,并相应加收保险费或另行办理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下一保险年度开始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如果一次事故损失,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在抵押期限内以本保单作为维护抵押物安全承诺的,保险财产发生损失时,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可以按如下方式处理保险赔款;当发生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赔款金额达到或超过当时借款合同项下还款余额的50%,本公司支接向抵押权人支付赔款,小于50%时,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 如同一保险财产另向本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险机构投保,则按本公司承保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九条 保险财产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绝赔偿的,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的,保险人可按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保险人在先予赔偿的同时即获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如属非抵押住房投保,保险期限统一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险费计算办法如下: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如属抵押住房投保,保险费计算办法如下:
1、保险费(P)=保险金额(S)*年费率(L)*换算现值系数(F);
2、换算现值系数(F)的计算公式为:略
3、上述保险费计算办法的说明:
由于本保险的保险期限校长,利息因素导致保险费在不同年度内的价值有很大不同。当年利率和保险期限一定时,我们可将投保时交纳的保险费理解为“保险费现值”。保险费现值按复利计算到保险期满时的本利和累计可理解为“保险费终值”。本保险在投保时按保险费现值收费正是为了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换算现值系数见下表:略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提前还清购房贷款或因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提前退保,保险人一次性办理退费手续、退费办法如下:
1、应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月数/保险期限月数);
2、已改保险费减去应退保险费的差额低于已收保险费20%时,应退保险费=已收保险费*80%;(注:保险费的20%用于补偿保险人已支付的手续和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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