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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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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支持北京市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精神,现将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应首先安排使用单位住房基金,不足时,产权单位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住房维修改造委托贷款(以下称委托贷款)。
    二、委托贷款的期限、利率、额度及担保方式
    1、委托贷款的期限和额度由委托贷款经办机构根据配电改造预算商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2、委托贷款利率按同期政策性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执行,即1-3年(含3年)年利率为4.59%,4-5年(含5年)年利率为4.95%。还款期间遇国家利率调整,委托贷款利率相应进行调查。
    3、委托贷款一律采取抵押担保方式。
    三、委托贷款程序
    1、借款人持同级住宅配电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同意使用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其交存住房资金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所属的分中心或直属归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计划进行配电设施改造的住宅产权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
    (2)单位住房出售、出租情况和售房款回收情况及使用情况;
    (3)经过主管部门审核的改造工程预算报告;
    (4)抵押物评估报告(由市中心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出具);
    (5)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报表;
    (6)其它需提供的文件。
    2、委托贷款经办人对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及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确定委托贷款额度和期限。
    3、调查审批。由受托银行负责对借款人所提供抵押物的合法性及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由委托贷款经办人根据受托银行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按单位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的规定进行报批,同意后,办理委托贷款手续。
    四、委托贷款到期还本,按季结息。
    各分中心和直属归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须申报住房维修配电委托贷款计划,并做好有关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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