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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组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
   1997-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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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70623  
    【实施日期】  19970623
     
   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区域内物业实施管理的组织。组建管委会是居住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区县局要根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年第33号令)、《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21号令)和市局1997年工作计划的安排,认真开展组建管委会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组建管委会试点工作的领导。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可在本区县的全国和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居住小区及高档居住区中,选择2-3个小区进行试点,并根据试点小区的实际情况,制订组建管委会计划,报市小区办。
    管委会应按下列要求组建:
    (一)试点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成立管委会筹备组,制订组建管委会实施方案,起草管委会章程。
    (二)筹备组应与产权人代表、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管委会委员候选人。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应是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候选人是产权单位代表的,需经产权单位确认资格。
    管委会委员人数一般以5-15人单数为宜,其中使用人不超过管委会委员总数的30%。
    (三)筹备组应组织召开由全体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参加的第一次产权人大会,审议和通过管委会章程,选举管委会委员,组建管委会。
    出席产权人大会的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总数的30%。
    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一票投票权。
    产权人总数超过200人的,可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其中使用人代表不得超过产权人代表总数的30%。产权人代表,多层住宅楼可每幢楼选1-2位,高层楼可每幢楼选2-4位;独幢房屋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每层选2-3位代表。
    产权人代表大会代表所拥有的投票权按本条第三款确定。
    (四)召开管委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
    (五)管委会选举产生后,由筹备组持以下文件到所在地区县小区办报批;
    1、成立管委会的申请书;
    2、管委会章程;
    3、管委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4、第一次产权人大会或产权人代表大会决议。
    上述第1、第4两份文件应由管委会全体委员签字。
    (六)区县小区办应在收齐筹备组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报市小区办备案。
    (七)管委会经营批准成立后,筹备组职能终止。
    三、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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