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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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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区县小区办、各物业管理单位、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197]建房物字第011号)(以下简称《标准》)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的管理单位,均可向所在区县小区办申报参加97年度“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评选活动。
二、各区县小区办应于8月20日前组织本区县有关部门,按《标准》对参评大厦进行预评预验。
三、各区县小区办在8月20日前对拟参加97年度“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评选的小区按京房地物字[1996]第16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完成预评预验。
四、参加全国评选的大厦或小区,其预评预验的总分必须在90分钟以上。已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称号的可直接参加评选。
各区县小区办应在8月25日前将本区县参评的大厦或小区报到市小区办。
五、市小区办将于9月中旬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参评大厦和小区进行评选,确定参加全国评选的大厦和小区。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97)建房物字第011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为了加强对城市大厦的管理,提高城市大厦的整体管理水平,进一步开展创建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工作,在总结两年来对大厦考评验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建设部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制定《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所称大厦,是指按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设备齐全、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入住率达60%以上的高层住宅小区、住宅组团;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率达80%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或其它经营性大厦或大厦组团等。
本《标准》所称大厦管理,是指对大厦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
二、本《标准》适用用于评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标准》制定。
三、本《标准》总分值为100分,按各条款分解。考评中,对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部分,按班次分细则扣除相应分值。
四、各地向部申报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前,由大厦管理单位认真填写《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申报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署预评预验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7月30日前申报到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联系单位:建设部房地产业司物业管理处
地址:(100835)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人:朱文奇 电话:010-6839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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