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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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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3-18 【作者】 【来源】

  • 税总函[2016]12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政策适用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15〕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中“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配售,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确定价格的公有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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