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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妥善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房改售房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4〕259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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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

  我市部分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历史原因采取公房政策安置了住户;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企业改制前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分配了住房或采取公房政策安置了住户。这些职工和住户要求继续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职工和住户利益,加快房改售房办理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有制企业均应向提出购房申请的符合房改政策承租人出售现租住住房,并执行我市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企业制定房改售房方案,经董事会或同等效力部门批准,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改售房手续。

  二、各区县房改、登记部门应严格政策,加强指导,简化手续,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三、各区县执行中遇有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房改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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