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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土地处置管理暂行规定
国管房地[2008]8 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00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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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位用地管理,范中央国家机在京 位土地置,维护土地利人的合法益,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施条例》和《国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改中央 位用地管理工作意的通知》(国办发[2006]84 号)、《中央国家机在京 位用地管理法》(国管房地[2007]201 号)等文件,制定本定。

 

第二条 本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在京位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含国院各部委、直属特机构、直属机构、事机 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察院以及有 人民体等)和中央在京企(以下称各部)。

 

(二)各部所属在京位。

 

 

第三条 本定所称中央国家机在京位土地是指中央国家机在京位 使用的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内的国有土地。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位土地置(以下称土地置)型包括 配、置转让、出、抵押、机构变动、企改制及拆迁占地中的土地置。

 

第五条 土地当遵循口、分类处置、分级负责格管理 的原

 

第六条 国院机管理局作土地置的口管理部(以下称管 理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置管理章制度,督和核土地置行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及所属在京位的土地置事列入本部土地利用 年度划,审查监督本部及所属在京位的土地置行

 

第七条 管理部根据中央国家机在京位用地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划 确定土地配方案,并通知有土地使用位。土地供和需求位按照土地 配方案理土地配手

 

第八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位之或与其他位置土地的,置方案 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土地使用理土地置

 

第九条 土地使用位申土地转让的,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 在京位用地划需求的土地,其他中央国家机在京位使用, 并土地使用补偿;无法配使用且确需转让的土地,通、拍、 挂牌等公方式转让

 

中央国家机及所属助事业单位的土地不得转让

 

 

第十条 土地使用位申土地出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土地 使用理出行登。土地出后再转让的,需另管理部门审核。中央国家机及所属助事业单位使用的非经营性划土地不得改用地性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理土地抵押事项时须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 央国家机在京位用地划需求的土地,抵押权实现时,管理部补偿后可 其他中央国家机在京位使用。

 

中央国家机及各部所属助事业单位用地不得抵押。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生分立、撤、合并、隶属系改等 机构变动时及土地置的,当将土地置事项报管理部门进核。

第十三条 企改制需转让土地或企需以土地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 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中央国家机在京位用地划需求的土地,其他中央国家机在京位使用,并土地使用补偿;无法配使 用的土地,通、拍、挂牌等公方式转让

 

第十四条 拆迁占地 300 平方米以下(含)的,土地使用位按照行政 隶属或出资关各部门审核,管理部门备案;拆迁占地宗或 300 平方米 以上的,各部门审查同意后,管理部门审核。

 

公共利益目拆迁占用土地的,拆迁人需户进行安置,房屋产权 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土地行适当补偿;非公共利益目拆迁占用土地的,拆 迁人除需和房屋分别进行安置和产权补偿外,需按市场评估价格土地 补偿

 

被拆迁房屋为办公与业务用房的,采取建或异地置补偿方式,确属不 能建或异地置不符合要求的,可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房屋住宅 的,可采取产权货币补偿或两者相合的补偿方式。

 

第十五条 行土地置,当按照下列程序理:

 

 

(一)土地使用位按照行政隶属或出资关系将土地置需求送各部门审 ,各部门审查同意后,以部向管理部提交土地置申材料;

 

(二)管理部依据中央国家机在京位用地划和土地利用年度划, 土地使用位性、土地置原因、方式及必要性,土地属、位置、面、 用途、性划条件及地上物状况等核;

 

(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使用位依法理土地置手

 

 

(四)土地置后,土地使用当及时办理相,并在登续办理完 15 个工作日内将相材料送管理部门备案。

 

机构变动中土地置作出明确定的,从其定。

       

第十六条 各部向管理部提出土地置申请时当提交下列土地置 申材料:

 

(一)土地置申请报告;

 

 

(二)土地利用年度划;

 

 

(三)国有土地使用、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央位在京用地记证

 

 

(四)土地置方案及可行性告;

 

 

(五)由相应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评告;

 

 

(六)需院或有批准的土地置,需提交相的批文件;

 

 

(七)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位土地出转让、占地补偿等所得的收 入(按交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出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除外),行政 事业单位按 20%比例、企业单位按 10%比例上中央国收支两条线 管理,专项用于中央国家机务员房、公和业务用房的建以及其他建 用地的收配和整理。

 

第十八条 未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土地使用位不得擅自置土地。擅自 置土地的行无效,对违法所得予以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依法追究刑事任。

 

第十九条 中央国家机在京位使用的北京市范以外的国有土地置参 照本行。

 

第二十条 本定由国院机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定自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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