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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0]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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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沈永浙

聘用单位: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公司

沈永浙: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111号),你向我部提出申诉,但未能提供资格证书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经过我部复核,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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