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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罚字[2010]第1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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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杨新宇

  聘用单位: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杨新宇:

  经查,你在向我部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0年1月8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0]1号),并于2010年1月20日收到你的书面陈述。经研究,你的书面陈述不能免除你因提供虚假毕业证书应受到的处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不予受理你的初始注册申请,并给予你警告且一年内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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