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和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会议的部署,请将你机关2009年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案件统计表》(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要求的格式,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联 系 人: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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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