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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金的复函
津价房地〔2009〕47号
   2009-4-16

      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金价格的函》(津人[200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金标准为按使用面积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5元。
      二、每套房屋的月租金,可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相应增减,增减差价的代数之和应趋于零。
      三、按照“以租养房”的原则,租金收入用于房屋的折旧、维修、管理等项费用的开支。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收费场所公布平均租金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赁价格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4]第23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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