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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工作检查的通知
京建交〔2008〕686号
   2008-11-7

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要求,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监管,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北京市建委结合2008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续期工作,会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对全市估价机构进行工作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在我市工商注册、并经建设部、市建委核准的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
二、检查形式及内容
检查形式以书面报告为主,市建委会同协会审查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有效期间自查报告和抽查相关估价报告。
(一)自查报告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许可条件,执行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执业条件,包括估价机构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及办公设备配备情况。
3、公司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情况,包括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注册情况,办理社会保险、人事档案管理、继续教育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是否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情况。
5、一级资质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是否撤回了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等情况。
(二)估价报告
依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协会制定的《估价报告质量评定管理办法》(北估秘〔2008〕017号)抽查各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间的估价业务报告。
三、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为2008年11月初-2009年1月,具体安排如下:
(一)11月初召开2008年估价机构工作检查动员会。
(二)11月10日~11月14日,各估价机构向协会报送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二、三级的估价机构点击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栏目,登录业务系统后按资质等级申请的要求填写有关信息。
(三)11月10日~12月31日,协会组织相关专家按照《估价报告质量评定管理办法》,随机抽查估价机构不同评估类型的估价报告各两份。
(四)2009年1月,通报工作检查情况。
四、检查要求
(一)各估价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自查报告要实事求是,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整改到位。
(二)协会应积极指导各估价机构开展自查工作;认真组织相关专家按照《估价报告质量评定管理办法》做好估价报告的抽查工作,及时整理和归档。
(三)对不配合检查、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的估价机构暂缓资质升级或延续,记入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估价机构,不予办理资质升级或延续手续,依法予以处罚,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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