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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造定[2008]3号
   2008-6-12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附表: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建筑工程
住 宅
7.74
其 它
6.72
装饰工程
住 宅
5.11
其 它
8.02
安装工程
12.58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9.14
管 道
10.22
地铁工程
土 建
9.16
轨 道
6.70
园林工程
庭 院
2.42
绿 化
2.37
 
说明:
  1、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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