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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80年代按三分之一价款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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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国土房管市一字[2001]1198号 2001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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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局各有关处室: 1984年12月6日,市政府发布了自1985年1月1日起试行的北京市新建住宅补贴出售试行办法》(京政发[1984]139号),1987年11月l 8日市政府通知废止该“办法”。在此期间,我市一些职工按照上述“办法”规定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款三分之一的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现对这部分房屋上市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职工个人按上述补贴购房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其房屋产权均确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以上市交易。 二、出售上述房屋除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个人有效身份证外,还应提交当时购房的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三、购买上市交易的上述房屋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购买人按房屋成交价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出售上述房屋的产权人,其售房款扣除应缴纳的税费外,余款均为个人所有,不再与原产权单位进行收益分成。 五、职工个人按(京政发[1984]139号)文购买的公有住房尚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须凭当时购房的有关凭证及身份证先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后方可上市交易。 六、本通知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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