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法规——专业房地产法律法规 返回首页  
标题  法规文号   内容   按发布时间搜索
打印本页
关于开展我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3〕4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1-16

海淀区房管局、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维护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我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决定在海淀区、平谷区、大兴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现将《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我委,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工作。

  二、试点区要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各项保障机制,与本区国土、规划、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做好试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

  三、试点工作从2013年1月开始,2013年12月底结束。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并认真总结经验,为全市推广奠定基础。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6日


© www.kinge.net 京ICP证04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