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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意见的通知
密政发〔2010〕22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已经第1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十一届县委第8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六月八日

 

密云县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房屋拆迁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县房屋拆迁工作,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更好更快地推进城镇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现就本县房屋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推进拆迁工作的重大意义

房屋拆迁是城镇发展建设中的基础工作。当前,拆迁工作既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城镇建设的难点,并成为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密云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奋斗目标,深刻认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镇拆迁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镇拆迁工作,破解拆迁难题,是当前加快实施民生工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紧迫任务,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密云生态涵养发展区工作方略,按照“三个走在前列”目标要求,从打造宜居环境、建设和谐密云战略高度,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理顺拆迁工作体制,完善拆迁政策措施。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既要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人民群众顾全大局,支持城镇建设,在全县大力营造依法拆迁、科学拆迁、和谐拆迁、合力拆迁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基本原则。

1.部门联动、服务大局原则。县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对拆迁工作的服务,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建立拆迁联动推进机制,充分调动参与拆迁各方的积极性,合力推进拆迁工作。

2.政府主导、利益兼顾原则。以“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方式,统筹兼顾拆迁各方利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与住房保障制度互为补充,多渠道解决拆迁群众的住房困难。

3.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拆迁工作的主体作用,同时要加强与拆迁有关部门和区域之间的衔接沟通,全力推进拆迁工作。

4.依法规范、创新机制原则。本着“依法拆迁为前提、阳光拆迁为核心、规范拆迁为根本”原则,既要严格依照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拆迁程序,提高拆迁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又要立足当前实际,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新思维,不断完善拆迁政策体系,确保拆迁有序、高效推进。

三、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属地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建立拆迁属地负责体制。

各乡镇(街道)作为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的拆迁工作,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确保稳定等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拆迁中各类疑难问题,进一步充实拆迁管理力量,强化基层拆迁工作队伍,建立健全拆迁工作网络。负责建设项目从申报拆迁许可开始到拆迁结案为止,整个项目拆迁期间,组织项目实施主体、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研究拟定项目的拆迁实施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筹措安置房源,组织拆迁动员、房产评估、入户协商、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报送项目拆迁许可及裁决申请,参与拆迁调解,配合裁决送达,维护拆迁秩序、解决拆迁纠纷、接待拆迁信访、配合属地派出所打击拆迁中的治安违法行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协助拆除违法建设,协助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及善后稳定工作。

(二)依法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县政府责成建设、城管等执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各乡镇(街道)要耐心做好被拆迁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当事人的生活保障和住房过渡安置等事宜。

四、不断完善拆迁工作的联动推进机制

为促进拆迁工作属地负责体制的实施,县级有关部门要以拆迁大局为重,切实加强协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拆迁工作联动推进机制。

县住建委作为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做好全县拆迁计划和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加强拆迁许可证的审核把关,及时完善拆迁政策,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工作。要加强对拆迁方案的审核力度,依法制定各类拆迁补助、补贴标准,规范补偿行为。对于拆迁范围内住房困难和低收入的双困户,制定回迁安置补助政策,确保基本居住条件。要制定并实施《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规范性文本,坚决杜绝个别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压低价格、侵害被拆迁人利益或为加快拆迁进程盲目提价扰乱拆迁市场的行为发生。要加强对评估的监管,建立被拆迁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机制、基准价格的公示制度,评估结果的复核及专家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制度。强化拆迁指导,规范现场管理,加强对乡镇(街道)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拆迁工作队伍业务素质强、工作作风正,思想品德好。

县政府住房保障改革办建立拆迁和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对于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被拆迁困难家庭,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要实行拆迁现场受理、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优先配租配售。

县发展改革委要结合本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建设项目提出前瞻性的指导意见。配合做好全县拆迁计划的上报工作和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的制定工作,及早做好需拆迁建设项目和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

县规划分局要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时合理划定建设项目拆迁红线及拆迁安置房建设地块的规划选址工作。要加大对违法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处置力度。

县国土分局要依法办理对拆迁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要做好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及企业置换土地的供应。

县城管监察大队要做好行政强制拆迁和违法建设的整治拆除工作。

宣传、公安、司法、财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信访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加强服务,全力支持,共同推进拆迁工作。

五、积极营造加快推进拆迁工作良好氛围

(一)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报道和正面引导,讲清加快推进拆迁工作的重大意义,找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入点,努力为拆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为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报道拆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充分凝聚拆迁合力。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以民生为先,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坚持群众路线,采取各种形式凝聚拆迁合力,主动为群众做好拆迁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拆迁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拆迁、有序拆迁,努力营造政府关心群众拆迁安置、群众支持城市建设拆迁的良好氛围。

六、进一步加强拆迁工作领导

成立密云县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委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住建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办、县国土分局、县规划分局、县市政市容委、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园林绿化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县公安局、县审计局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拆迁领导工作。直接指挥市、县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跨乡镇(街道)项目的拆迁工作。研究、制定我县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对乡镇(街道)房屋拆迁过程中的政策法规执行、程序规范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与乡镇(街道)签订拆迁工作责任书,审定年度拆迁计划,审定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筹措和拨付政府投资项目的拆迁补偿资金,决定安置房源的建设或收购方案。研究解决拆迁工作中疑难问题,研究决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处置,根据县政府的决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建立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批复制度。

 

附件:密云县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密云县房屋拆迁基本程序图

组建项目拆迁领导机构

办理拆迁暂停事项

招投标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

进行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登记

编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方案

落实资金、制作安置房沙盘

申请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正式开始入户动迁工作

达成协议拆除房屋

未达成协议申请住建委裁决

服从裁决搬迁

不服裁决的强制搬迁

集体土地房屋

申请县政府强制

征地拆迁

占地拆迁

申请法院强制

 

 

 


 

 

 

 

 

 

 

 

 

 

 

 

 

 

 

 

 

国有土地房屋

 

 

 

 

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法院强制

 

 

 

拆迁结案、归档

  

 

 

                           

 

附件:

                   

 

 

附件:

 

密云县房屋拆迁基本程序

 

一、组建项目拆迁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具体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属地政府要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拆迁工作。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拆迁工作方案,研究协调拆迁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

拆迁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属地政府行政主管领导兼任。现场指挥部设置宣传、政策答疑、入户动迁、审核、财务结算、治安保卫、安全生产、后勤保障、文件档案管理、拆迁评估等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拟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完成拆迁工作。各工作组成员由乡镇、街道具体协调落实。

二、办理拆迁范围内暂停事项的内容和程序

现场指挥部在建设单位取得规划及其它批准文件后,向县住建委申请在拆迁范围暂停办理有关事项,主要包括: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屋、土地租赁;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一)暂停事项申请。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暂停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申请暂停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二)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县住建委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规模确定公示张贴的份数及地点,拍照留存证据,同时在市住建委“拆迁信息网”上发布。通知和公示应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三)暂停期限。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最长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提前30日申请县住建委批准。属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县住建委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地税等部门,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拆迁公示后,拆迁现场指挥部应将其办公场所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被拆迁人,接受被拆迁人关于拆迁工作计划、拆迁政策等情况的咨询,并了解和搜集被拆迁人的意向。

四、招投标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

(一)关于招标。

现场指挥部应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投标程序性工作。

(二)关于评标。

1.成立评标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由县住建委主管拆迁负责人任组长,组员由属地主要负责人、住建委拆迁管理干部、建设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

2.评标小组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拆迁项目范围规模、拆迁面积、所需企业资质、业绩等标准确定拆迁、评估和拆除施工单位。中标单位最终以实际拆迁费用总额提取拆迁服务费。

五、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登记

(一)入户前期工作。

1.现场指挥部申请县住建委签发房屋拆迁入户调查通知书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

2.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入户小组及成员,成员由乡镇、街道、居(村)委会、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3.住建委对入户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4.指挥部进行组织协调,确定分组及入户调查顺序安排。

(二)入户调查和评估阶段。

1.关于入户调查。

1)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应出示县住建委签发的房屋拆迁入户调查通知书及拆迁上岗证书。

2)入户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和使用状况、户籍和家庭人口结构及工作单位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拆迁范围外另有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及生活水平情况等,同时注意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意向,并为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方案等问题的咨询服务。

3)各拆迁项目应制作详细的拆迁入户调查情况登记表。

2.关于入户评估。

1)评估单位估价人员入户评估,应出示县建委签发的房屋拆迁价格评估通知书及估价人员的资格证书。

2)估价人员应就现场勘查情况制作房屋估价条件登记表,并由被拆迁人签字或者盖章。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估价人员应记明情况,同时由入户小组中除建设单位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成员做见证签字,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3.其他相关事项。

1)入户小组应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查阅被拆迁范围内户籍人口情况并予抄录。

2)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勘查中,发现被拆迁房屋存在产权不明、产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等问题的,应及时研究采取措施,包括查档、外调、公告等;发现被拆迁房屋涉及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应及时通知他项权利人。

3)入户小组在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勘查中,应注意了解和收集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意愿、情绪及动向,并及时整理,向拆迁领导小组书面反馈。

4)县住建委具体管理人员应经常到拆迁现场检查入户摸底调查和评估情况,召集现场工作人员了解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反应、情绪及动向等,进行分类分析,动态掌握拆迁项目的进展情况。如发现拆迁、评估人员的违规操作,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记录在案。

六、编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方案

(一)现场指挥部根据拆迁入户摸底调查和入户评估情况,按照国家和本市(县)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拆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报县拆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分户方案和项目汇总方案。分户方案内容包括被拆迁人人口情况(包括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及结构等)、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包括产权归属、房屋使用性质、面积等)、补偿安置方式、评估补偿款(包括区位补偿价、重置成新价)、补助费预算、回购安置房落实情况等内容。被拆迁人选择回购安置房顺序,应按照签订拆迁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

(三)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须报县拆迁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拟定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住建委备案后执行。

(四)现场指挥部编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前,应就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式和标准等事宜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拆迁领导小组备案。实施细则应以本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为基础,充分参考本县范围内临近地段或者同类地段已拆或者在拆项目的补偿安置实际水平,并可根据所参考项目的拆迁实施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经县住建委备案后,作为县住建委行政调解的参考依据。

(五)现场指挥部应按上述内容在县住建委指导下制定项目汇总方案。

七、落实资金、安置房沙盘事项

拆迁领导小组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求落实补偿安置资金。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求制作回购楼沙盘、楼位平面图及户型平面图等。

八、申请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国有土地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集体土地建设单位申请拆迁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材料: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公示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县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指挥部应将拆迁评估基准价格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发布拆迁公告。县住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许可与拆迁公告的时间间隔不宜超过15日。拆迁公告应同时在市住建委“拆迁信息网”上发布。

(五)通知所有权人。现场指挥部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通知应载明拆迁人、拆迁许可证号、工程名称、受托拆迁单位、受托评估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和联系方式,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在《北京日报》、《法制日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六)其他相关事项。

1.凡拆迁居民超过500户的房屋拆迁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县住建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2.用地范围内既有建设用地又有代征用地的建设项目,分期实施拆迁的,应坚持代征地优先启动拆迁的原则。

九、正式开始入户动迁工作

(一)拆迁现场指挥部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张贴拆迁公告后,动迁工作正式开始。

(二)拆迁评估报告由拆迁现场指挥部或指挥部委托的评估机构送达。

(三)入户动迁组根据评估公司出具并送达完毕的分户评估报告,并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预补偿方案,报现场指挥部确认批准后,与住户协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审核组进行审核,由审核组长签字、现场指挥部盖章后生效。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后,指挥部责成拆除公司进行房屋拆除。

(五)财务结算组凭被拆迁人户口本、房产手续、拆迁协议等有效证件进行拆迁款项结算。

(六)档案管理组负责拆迁档案的整理与交接工作。

(七)现场指挥部要协调拆迁公司、评估公司做好政策解答、评估报告的解释及相关的宣传、安保、信访接待、后勤保障等工作,确保拆迁工作顺利推进。

十、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县住建委裁决。

(一)关于听证程序。

1.房屋拆迁中,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40%的,县住建委在受理建设单位裁决申请前,应组织听证。

2.县住建委应在举行听证5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通知裁决申请人和裁决被申请人。县住建委视情况可邀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受委托参加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听证由县住建委组织;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该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听证包括以下程序: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记录人核实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会纪律;

3)裁决申请人就申请裁决的理由、依据等情况作出说明;

4)裁决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5)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当事人陈述结束、听证当事人退场;

8)受邀参加听证的人员发表意见;

9)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5.裁决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听证主持人应终止听证。

被拆迁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听证应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7.听证结束后,县住建委决定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应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受理裁决申请;听证期间不计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规定的受理期限。县住建委决定不予受理裁决申请,应书面通知裁决申请人。

8.县住建委经听证决定受理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后,拆迁人再就同一拆迁项目提出裁决申请的,不再组织听证;县住建委经听证决定不予受理指挥部提出的裁决申请的,指挥部就同一拆迁项目再次提出裁决申请,且属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40%的,应组织听证。

(二)关于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程序。

1.县住建委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2.县住建委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2)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3)组织当事人调解。县住建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县住建委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县住建委应依法作出裁决。

4)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县住建委应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5)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县住建委应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县住建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6)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①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②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④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⑤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①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②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③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④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9)行政裁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县住建委作出裁决,应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③裁决的依据、理由;

④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⑤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⑥县住建委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⑦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10)裁决书应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11)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关于强制搬迁

(一)国有土地房屋强制搬迁。

1.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县住建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2.县住建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3.县住建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4.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5.县住建委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提交以下资料: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市、县住建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6.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县住建委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7.行政强制拆迁应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8.县住建委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体土地房屋强制搬迁。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县住建委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由当事人依法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二、拆迁结案和档案管理

(一)房屋拆迁档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材料;被拆迁房屋评估报告;拆迁情况总结、拆迁结案表;裁决、强制拆迁的有关文件;其他材料。

(二)现场指挥部应在被拆迁人全部搬迁完毕后1个月内,向县住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同时将拆迁结案表报市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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