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技术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物价局、各房地产评估价格机构:
为规范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行为,合理确定各类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和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对原《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作了修改,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
二、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进行房屋拆迁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三、平房、中式楼房重置成新价评估的分值,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八个城近郊区为227元/分。其它远郊区(县)为182元/分。
四、本标准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市物价局1996年11月1日《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北京市房屋估价办法}的通知》(京房地评字)(1996)573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7日《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拆迁办法}(京房地拆字)有关拆迁问题的通知}(1997)第018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物价局1999年7月6日《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的通知》(京房地评(1999)655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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