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市建委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事项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内容:(1)企业各级人员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2)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工伤保险凭证、工程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8、本企业自有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记录汇总表;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包括:作业防护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安全检查措施。(要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建筑施工企业的职业病主要为由水泥、电焊引起的尘肺及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等);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8个分部分项工程: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篮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深度超过1.5米的基坑、沟槽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地下暗挖作业;盾构作业;爆破、拆除作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的器材、设备。
以上材料中所需的执照及证件的复印件,均须验原件。申请材料中的1至11项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子项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
1、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准延期之前,“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在有效期之内)复印件、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及操作规程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4)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5)安全管理机构: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规定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6)安全培训及考核: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情况填入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
(7)工伤保险:提供本企业人员(含合同工、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凭证、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等复印件;
(8)塔式起重机检测记录:本企业自有塔式起重机检测的汇总表;
(9)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措施包括: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2、个人防护措施;3、安全检查措施。(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对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例如由防水作业和地下管道有毒气体作业引起的职业中毒、水泥粉尘在封闭环境及电焊作业引起的尘肺等);
(10)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根据本企业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高度超过20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蓝架;6.5米高的满堂红脚手架;2、深度超过1.5米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3、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安装、顶升、拆除作业;4、起重吊装作业;5、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6、地下暗挖作业;7、盾构作业;8、爆破、拆除作业;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供公司级的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突发事故的报告与应急救援的启动程序;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单;救援的器材、设备等;
(12)在施项目的详细情况,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详细地理位置、项目概况、项目经理的姓名、项目经理的联系电话(包括手机),开工时间、工程进度等内容。
2、不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提交上述第(1)、(2)项材料;如果第(3)至(11)项内容有所变动,企业应当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中的(1)至(12)项内容,均用A4纸进行打印和复印,并在首页建立文件目录,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同时需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3、已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监理单位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丙级资质、专业乙级资质、综合资质、资质延续,甲级设计单位或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对应的专业甲级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7)注册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人员资格分布汇总表;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9)其它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0)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12)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交相应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工程监理单位申请专业甲级资质,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监理业务手册复印件;
(2)监理合同复印件;
(3)监理规划复印件;
(4)监理工作总结复印件;
(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核验单复印件。
3.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申请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4.外省市综合资质、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6.申请事务所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合伙人工作简历、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6)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制度资料;
(7)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专业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综合资质、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合伙人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复印件;如股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验资报告或入资单(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变更后单位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5.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供);
(5)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变更的需提交)。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身份证、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9.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5)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6)企业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10.外省市乙级及以下工程监理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许可时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15个工作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代理机构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级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6)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及任职文件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有职称的,需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8)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
(10)非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身份证、职称证书复印件;退休人员须附退休证明材料;
(11)人事代理(托管)协议、《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2)《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资格有效期内的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2. 内资代理机构申请资格晋升、资格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机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复印件,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3. 企业因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等级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 外省市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 外商投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及以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格的日常资格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机构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注册执业人员变更单位后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申请甲级资格的提交)。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原有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7.单位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机构资格证书原件。
8. 外省市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4)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资格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审核同意机构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时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企业初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2)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材料复印件;
(5)股东出资协议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注册造价工程师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9)造价员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员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材料复印件;
(10)人事代理(托管)协议及《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
(11)《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及本年度社保缴费发票复印件;
(12)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内资企业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升级、延续,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复印件(乙级暂定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一年完税资料;申请升级及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提交近三年完税资料);
(3)企业营业收入含工程造价咨询以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料复印件(申请甲级资质的提交)。
3.企业申请经济性质变更或分立的,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4.外省市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2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
(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起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3.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由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材料复印件;
(6)作为股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5.开户银行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7.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事存档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8. 外省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5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许可时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中单位地址变更和技术负责人变更15个工作日,其他事项的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检定证书复印件;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单位名称变更的需以变更前单位名称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
3、单位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变更后的计量认证证书;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职证明文件、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技术人员应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变更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变更确认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京建质[2007]1137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单位地址变更的需到现场对变更后检测所需建筑面积和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要到现场对变更后的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考核。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10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变更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4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变更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单位地址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1个工作日,其他事项即时办理(不包括送达期限)。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10个工作日;资质变更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1、申请暂定资质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出资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加盖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公章);
(8)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9)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申请核定三级以上资质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规定期限内的估价业绩材料;
(3)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4)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前三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
1、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住所变更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住所变更的还须提供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复印件;
(5)股东决议书。
3、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变更的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出资证明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
(6)股东决议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2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5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机构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一级机构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或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不包括送达期限)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乙、丙、丁级资质)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许可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有规定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
2、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4、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具体考核指标参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4号)。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北京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 《建筑法》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人民币。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复印件,包括注册申请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聘用单位出具的从事造价工作的岗位证明;
(6)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7)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9)申请人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1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一份(跨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需提交一式三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及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6)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7)跨省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人员,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同时交本人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和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子项五: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停执业的人员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暂停执业的人员恢复注册时,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恢复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子项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3)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交回已破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关于印发<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中价协[2007]025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建设部。
对初审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九、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建筑法》
许可期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注册费50元/人,执业印章费65元/人。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建设部《关于收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和执业印章费的通知》(建注函[2006]17号)、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费变更收费单位的函》(京发改[2007]1226号)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警官证等)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5、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6、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单位的,还须提供满足新聘用单位所在地相应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届满,变更注册专业的,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以及满足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5、在注册有效期内,因所在聘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供聘用单位新名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证明复印件);
3、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的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子项五: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
申请人登录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 办事大厅栏目进行在线申报,进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破损补办申请表》(附一张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供制作注册执业证书使用);
(2)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还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原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破损补办的,须交回已破损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和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等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许可期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15个工作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变更3个工作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续期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材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提交:
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3、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
4、五张一寸彩色照片;
5、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合格证明。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变更提交: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续期提交:
1、《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2、《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3、身份证复印件;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9个工作日;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证书续期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5个工作日;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证书续期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和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制证和送达期限)
十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注册费50元/人。依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初始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下列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6、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延续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以下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6、申请人如在申请延续注册的同时变更执业单位,应提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7、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第一页上无“专职”字样的,应按第5项的要求提供专职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变更注册
申请人登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http://www.cirea.org.cn/)“注册系统”栏目,点击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填写、打印《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5、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研究的证明及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机构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初始注册审查标准: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2、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年龄在65周岁以内;
4、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延续注册审查标准:
1、申请人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行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或申请人注册有效期过期,需重新从事房地产估价及相关业务活动;
2、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3、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变更注册审查标准: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
5、无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将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城建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会审
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 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市发改委转交的项目核准审查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的项目资本金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符合项目规模要求;
2、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总投资20%以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决定意见制作有关文书,并退回市发改委。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许可期限:25个工作日(包括专家评审时间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不属于行政许可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项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详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
3、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主要抗震措施、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超限设计的相应措施;
4、工程勘察报告;
5、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6、初步设计文件(参见《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7、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8、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勘察、设计单位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2、3、5、6项材料须附电子文档1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甲级资质;
2、抗震设计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转决定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包括专家审查时间)
(三)决定
标准: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且结论为“通过”。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时限)
第二部分 市建委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中央和军队在京(自有用地)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队建设项目应附工程设计任务书);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通知书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计划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附工程设计任务书);
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函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此规划意见函复通过文件交换方式发至市建委的,建设单位不必提交此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申请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批复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有工程设计任务书);
4、具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函复。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予以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征地计划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选址),对需要的项目,应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4、土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复的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5、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卫生和文物等部门审查的,出具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征地计划申请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征地的文件;
3、具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选址),对需要的项目,应具有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已取得土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批复的建设用地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文件。
5、建设项目需要进行交通、卫生和文物等部门审查的,应具备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审查文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复核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予以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四、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中央和军队在京建设项目施工计划通知书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3、自有用地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属于划拨土地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属于出让土地的,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许可文件;
4、新征(占)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许可批复文件;
5、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提交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以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文件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6、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款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开具《北京市非税收人一般缴款书》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并告知申请人持此单据到开户银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申请人缴费后,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交市建委。
受理人员将申请材料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不含申请人缴费时间)
(二)审查
标准:1、具有已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申请表》;
2、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本年度申报建设项目施工计划的函;
3、自有用地的建设项目已经在市建委登记备案,属于划拨土地的,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属于出让土地的,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许可文件;
4、新征(占)地的建设项目具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用地许可批复文件。
5、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依权限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部队建设项目应具备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建设项目不需批复初步设计文件的,应具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书面说明以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文件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人民防空建设标准审查意见;
6、具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纳凭证。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复核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予以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五、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企业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办事大厅”的“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企业标准备案申请表;
2、《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3、企业标准文本一式五份,附电子版;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的检索证明,或专利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企业标准中未涉及他人专利技术或者具有专利授权;
3、企业标准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记载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备案登记表》上;
4、申请单位应具有施工资质或房地产开发资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六、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外省市及中央所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外省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京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复印件;
7、派驻分支机构的造价工程师身份证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七、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中央及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200号令)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和三年内无违法违规、拖欠行为的证明;
5、企业在京经营场所的证明(租期一年以上的租房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明);
6、在银行设立的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7、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凭证原件;
8、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9、技术负责人、在京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等材料复印件;
10、劳务分包企业还需提交施工队长名单,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情况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八、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管[2004]0121号)、《关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告》(京劳社发[2008]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8]750号)
办理时限: 即时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劳务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预约办理单》原件;
2、《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一式两份;
3、《项目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有省办企业加盖省办公章,一式两份;
4、未进行身份认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页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已办理进京施工企业备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九、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外省市监理单位进京承揽业务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市政府5号令)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 外省企业出具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4. 发包单位的发包意向文件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原件;
5. 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复印件;在京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任命书复印件;在京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经理、技术负责人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6. 在京备案工程监理单位情况调查表(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十、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事项依据: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办理时限: 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4)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6)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7)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及电子文档;
(3)用于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附表原件及电子文档;
(4)房屋权属登记测绘成果的原始记录草图复印件一份;
(5)房屋预售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6)房屋预售合同所附分摊说明复印件一份;
(7)商品房项目需要提交施工图电子文档;
(8)共有面积分摊说明及配套的分摊彩图原件一份;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复印件一份;
(10)人防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复印件一份;
(11)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复印件一份;
(13)公安部门批准的项目坐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14)房产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15)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复印件一份。
注:申请备案的项目已办理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的,不必提交(5)、(9)、(10)、(14)项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下列文件的规定:
1、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
3、《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方案和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68号);
4、《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
5、《关于规范房产测绘成果有关内容填写及变更的通知》(京建权[2006]972号);
6、《关于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配套用房转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6]1220号);
7、《关于房屋权属登记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373号);
8、《关于增加房屋登记表样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7]683号);
9、《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涉及楼外分摊部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权[2007]1192号);
10、《关于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通知》(京建交[2008]185号);
11、《关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面积测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8]545号)。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十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单位支取售房款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市属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单位使用售房款申请;
2、上级单位的批准材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款住房基金资金账户对账单;
4、上级房改部门同意实施住房补贴的批复、经本单位核准的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名单及补贴额(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5、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材料(用于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
6、经单位核准的本单位职工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明细材料(用于为职工建立提高房租增发补贴);
7、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由房屋鉴定部门或设备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维修工程鉴定报告、由房屋和设备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三部分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含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许可期限:8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1、朝阳区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工程,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项目,市政府投资和融资占主体的项目,市审批立项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投资、赠款、贷款项目,市属单位投资自用的建设项目,占地跨越其他区县行政区域的项目、市建委决定不由区县建委办理的项目除外);2、亦庄建设局:负责亦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3、丰台区、海淀区、石景山区、昌平区等区县的绿化隔离带项目由所在地区县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4、其他项目由市建委负责核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办理部门同施工许可的办理部门。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踏勘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现场踏勘
标准:
(1)工程用地位置、范围应当与规划许可一致;
(2)规划许可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施工现场拆迁进度应当符合施工要求;
(3)施工现场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围档的设置、地下管线的防护或者改移措施、毗邻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空中架设障碍物的排除情况等应当符合规定;
(4)施工现场供水和排水、供电以及施工道路应当满足施工要求,施工场地应当平整;
(5)无违法开工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附带现场照片的《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写明处理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2、初审
标准:(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变更施工许可证和遗失补证
(一)受理
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 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 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开、竣工日期变更协议。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踏勘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1、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工程现场进行踏勘。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检查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新发施工许可证现场踏勘标准。不需进行现场踏勘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和踏勘记录表转初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2、初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和踏勘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复审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3、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初审人员移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决定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在原施工许可证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事项,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内)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企业资质审批由区(县)建委受理、告知,市建委审查、决定;市建委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办理;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市建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其他事项变更的,由区县建委办理。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不含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含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及申请最低等级增项企业除外);
(6)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7)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复印件;
(8)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9)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1)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2)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13)申请特级资质企业还应提交: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或分中心认证的证书或有效核准文件;国家级工法的认定文件、专利技术的认定证书;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或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发布通知(或发布令)、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等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涉及到交通、水利、信息产业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两套申请材料;涉及到民航、铁道专业的,每申请增加一类专业,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
其中:涉及到由建设部审批的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一级资质的,市建委将申报资料送上述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各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于由市建委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对于由建设部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的总承包二、三级资质;铁道、民航方面的二级资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二、三级资质;消防、供电方面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对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交通、水利、信息产业、钢结构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铁道、民航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建筑业企业涉及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资质审批(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二级及以下资质,消防、供电方面的资质)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4)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新设立企业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新设立企业,申请增项最低资质等级的除外)。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企业申请资质每增加一类专业的,需相应增加一套申请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同时将申报资料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各市级专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市建委。其中:涉及消防、供电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同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查程序。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不含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和爆破与拆除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内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7)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9)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具有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反映专业类别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具有设备、厂房的,企业应提交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11)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复印件。
2.企业因重组、改制、分立,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重组、改制、分立方案;
(2)股东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企业股份中含有国有资产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3)分立后的新企业分别申请原企业的同一项资质类别的,应当提交承继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3.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除第1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复材料复印件;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市场行为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档案迁移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名称如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的,除提交对应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近期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
(4)企业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函、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5)企业聘用外国服务者为本企业有职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还需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直接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需提供其外国投资人于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的《外国企业资质证书》或《承包工程批准证书》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北京建设网上核查人员资格和工程业绩。
审查分为初审及复审,初审由审查人员负责,同时对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征询工程项目业主、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复审由资质评审专家负责,专家评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同时将企业资质的基本情况在北京建设网上公示10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专家评审时间与公示时间)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 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日常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地址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2.注册资本金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
3.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经济类型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包含新、旧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5)有职称工程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6)整体改制的还需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上级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技术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
7.企业负责人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企业负责人职称证书、工作简历复印件(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需提供)。
8.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被合并企业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3)被合并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合并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
9.企业名称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由建设部审批的,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10.由市建委负责审批的外省市建筑业企业迁入北京: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现工商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人条件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变更企业资质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由建设部颁发的资质证书审核同意企业名称变更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不予变更和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即时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事项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许可时限: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2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延续暂定资质审批15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由区县建委办理;延续暂定资质以及二、三、四级企业资质等级的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建委复审、决定;一级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由区县建委受理,市建委审查;资质证书变更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新设立企业暂定资质核定(含设立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暂定资质核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应提供盖有“北京市工商局档案管理中心查询专用章”字样的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扫描件);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扫描件(经营范围新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除提供原开业登记验资报告外,还应提供变更之日后的银行存款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扫描件;
6、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的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之日起至提交申请时间未超过30日;
(2)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持有建筑、结构、会计、房地产经济、统计及相关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标注专业类别的资格证书不含在内)的专业人员各一人,总数不少于8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4)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开发项目情况:
未开工的,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和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合作开发的,提供合作协议和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原件或扫描件);
前期已投入,尚未审批的,提供资金投入原始凭证及与土地方或项目转让方的协议(原件或扫描件);
(8)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9)《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定,提交: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扫描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扫描件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验资报告(原件或扫描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原件或扫描件);
(6)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书扫描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扫描件;
(7)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批复、计划任务、规划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扫描件;
(8)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的正式发票(原件或扫描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企业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报告。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初审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初审不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续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企业章程;
5、企业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6、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扫描件(外埠人员还应提供暂住证明);
7、本企业进行开发经营的证明材料:
进行土地一级开发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规划意见书和委托协议扫描件;
(2)联席会会议纪要扫描件;
(3)中标通知书(针对招投标项目)扫描件;
(4)土地一级开发授权文件扫描件;
(5)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6)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根据建设时序分别提供如下材料之一:
(1)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扫描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扫描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扫描件;
(4)规划意见书扫描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扫描件;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扫描件;
(10)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合作开发经营项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出具合作开发经营合同及申请延续暂定资质方的投资的正式票据扫描件。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1、有专门的办公场所;
2、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规定人数,并且聘用期不少于1年;
3、有开发项目,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4、企业及其股东、控股公司没有拖欠工程款的行为;
5、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复审。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工商局核准的名称变更通知单扫描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
5、增资前后的验资报告扫描件(申请变更注册资本金的提交);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及工作简历扫描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
7、跨区县变更企业地址的需要原企业注册地及现注册地区县建委意见(申请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
以上材料均需以A4纸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证书,并送达申请人。对审核同意变更一级资质证书的,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许可时限:资质审批12个工作日,资质证书变更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二级(含)以下的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区县建委(房管局)受理、审查,市建委决定;一级企业资质审批(含资质证书变更)由市建委受理、审查,报建设部决定。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
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7、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8、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工程、财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三: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审批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社保情况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子项四: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基本情况调查系统”上填报相关内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或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工程、财务业务负责人的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5、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6、 企业负责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业任职的,需提供相关说明;
7、物业服务合同;
8、物业项目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9、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 :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 :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准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资质证书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一级企业资质审核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对审核不同意的,在1 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时提交)。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其中,一级资质证书变更报建设部审批。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许可时限: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5个工作日;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2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机关: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市建委受理、初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区县建委受理、初审,市建委复审、决定。
受理方式:网上提交,书面受理
子项一: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或“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须提交近三年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需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建造师变更申请表》一式四份以及申请人与更名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每增加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6-1)》;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6、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变更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的有关规定。
增项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2、申请人持有《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重新注册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人事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注销注册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3号令)、《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 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审核不同意的,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或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区县建委初审
标准:(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独立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三)市建委复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07]1208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公告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 1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和送达期限)。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事项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许可期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7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3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证书变更由市建委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续期由区县建委负责受理、初审,市建委复审、决定。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子项一:安全生产考核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和四张近期免冠彩色一寸照片;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除上述材料外,主要负责人还需提交:
1、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和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除外)。
项目负责人还需提交:
1、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证书和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
2、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小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提交符合任职条件的证明文件。
专职安全员还需提交: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以上学历复印件,或具有五年以上安全管理工作经历的证明
子项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需要变更的证书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3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公告时间);《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3个工作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变更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安全生产考试合格证书》续期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
2、“三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初审
标准:符合《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号)和《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京建科教〔2008〕27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和汇总表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初审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有关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许可期限: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10个工作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市建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预售许可证变更,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子项一:商品房预售许可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应先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在线填写预售许可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
(1)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3)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原件);
(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原件)及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6)《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电子版)。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209号令)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6)预售许可证(原件)。
2、预售项目转让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8)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文件(原件);
(9)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项目转让的承诺(原件);
(10)预售许可证(原件)。
3、预售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涉及相关证件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原件)或者已备案的预测面积测绘报告及面积变更汇交表(原件)等。
4、预售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在预售许可期限内,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209号令)和《关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6]971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在线填写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原件)。 3、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3)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135号令)和《关于办理预售许可证延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交【2007】1254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在交易权属系统中延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期限。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四部分 市和区县建委(房管局)分工办理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委办理;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所在区县建委办理。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
(2)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原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仅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性质选择填写《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一)》或《市政基础设施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清单(表二)》;
(5)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仅限房屋建筑工程);
(7)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
(8)《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9)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二、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区县建委。各区县建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程建材采购备案管理工作。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书面的《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信息内容》。
上述信息变更后,企业需对已备案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三、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
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
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
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符合《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材[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的规定; 2、备案的建材符合国家、本市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四、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事项依据: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京建材〔2007〕972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区县建委负责本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报告》原件;
3.《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复印件;
5.《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复印件;
6.《外窗气密性、水密性现场实体检测报告》复印件;
7.《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后补);
8.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区县两级质量安全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节能专项工程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提供整改合格的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建筑节能工程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11-602-200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 01-621-2005),施工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五、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房屋登记
事项依据: 《物权法》
办理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30个工作日,其他房屋所有权登记1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办理部门: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军队房屋、武装警察部队房屋、保密房屋、部级干部房改房、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登记;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办理其他类房屋登记。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具体程序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一)受理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初始登记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4、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6、注销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4、抵押权变更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抵押权转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抵押权注销提交: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地役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设立提交:房屋所有权、地役权合同;
4、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提交:地役权登记证明、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异议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4、其他必要材料。
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预告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提交: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7、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提交: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初始登记提交: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5、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变更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权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补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标准的,记载于登记簿,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 对不符合标准的,制作《不予登记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登记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时限:详见《房屋登记规范(试行)》(京建权[2008]827号)
六、行政管理事项名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3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七、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
办理时限:39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8、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9、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10、危房户需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1、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12、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4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6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廉租住房配租申请审核
事项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
办理时限:44个工作日及15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居住危房的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2、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租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21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及配租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九、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
(2)自行招标情况说明;
(3)自行招标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证明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和掌握招投标有关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名单(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具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2、专业人员应是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标方式抄报 事项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及其附件: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意见书(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投资项目管理部门不再核准招标方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拟采取公开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采取邀请招标的,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2)申请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
3)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即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文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招标人所有制性质或项目性质的证明材料(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证明材料为:
对于非政府、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即招标人及其控股人或主导地位人企业章程或股权结构的有关证明文件;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即上级机关保密委员会出具的保密函件或要求邀请招标的书面文件。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取得立项审批手续后,依法确定了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审查;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十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事项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京建法[2005]51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 2、资格预审文件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已发布招标公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二、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标文件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2号令)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招标文件备案表; 2、招标文件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公开招标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完毕,邀请招标项目已确定投标邀请人。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三、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开标会签到表原件; 2、投标文件签收表原件; 3、招标人代表和各投标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原件; 5、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原件; 6、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原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四、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合同备案 事项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经招标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已登记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表15-1)(一份);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6)《施工合同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发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7)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时);
(8)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9)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10)《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提交);
(11)已备案的施工招标文件原始文本;
(12)《施工许可申请表》。
2、经招标发包订立的监理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已登记的《中标通知书(监理)》(表15-2)(一份);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6)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招标文件约定提交时);
(7)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8)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9)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10)已备案的监理招标文件原始文本;
(11)《施工许可申请表》。
3、经直接发包订立的施工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经初步登记的《直接发包登记单(施工)》(表17-1)(一式三份)(载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初步登记监管意见);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证明材料(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实行固定总价合同形式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应提交)。
(4)合同正副文本;
(5)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6)《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7)《施工合同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发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8)履约保证担保和支付保证担保保函(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直接发包的项目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提交);
(9)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保证担保保函由专业担保公司出具时应提交);
(10)履约保证担保、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和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已在招投标监管部门保存的证明材料(附有招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初始加盖的收讫印章);
(11)《施工许可申请表》(该表“施工总承包单位”栏中应加盖承包人法人公章)。
4、经直接发包订立的监理合同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2)经初步登记的《直接发包登记单(监理)》(表17-2)(一式三份)(载明招投标监管部门初步登记监管意见);
(3)合同正副文本;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
(5)《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6)承包人对项目总监的任命书。
5、合同变更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变更备案表》(表16-2)(一式三份);
(2)合同变更协议;
(3)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变更协议时)。
6、合同解除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解除备案表》(表16-3)(一式三份);
(2)合同解除协议;
(3)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4)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解除协议时)。
7、合同终止备案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终止备案表》(表16-4)(一式三份);
(2)合同终止协议;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4)已备案的合同原始文本(一份);
(5)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终止协议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五、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房改售房方案核准及备案
(一)房改售房核准
事项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房改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单位、市属各总公司
办理程序:
1、受理
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2)售房单位年度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原件);
(3)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2、审查
标准: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和《关于1994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京房改办字[94]第054号)等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二)房改售房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京政发[1992]35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在京部队和部级干部售房备案由市房改办负责,其它售房备案由区县房改办负责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中央在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市级和各区(县)机关单位、市属和各区(县)各总公司、在京部队
办理程序:
1、受理
单位按成本价、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成本价出售平房、简易楼和筒子楼(含合居房)以及单位调整住房提交材料:
(1)售房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房改售房请示(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对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批复(原件);
(3)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方案;
(4)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确权证明;采用具结方式的,提交由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的《具结保证书》;
(5)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或其它可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6)按市场价售房须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交纳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出售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须提供列入拆迁范围的证明(拆迁许可证或公告);
(8)购房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座落、建筑面积、房价款、公共维修基金等);
(9)住房资金存储证明;
(10)购房人户口簿;
(11)上述材料不全的情况下,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集资建房(包括参加住宅合作社集资建房)提交材料:
(1)单位集资建房的请示;
(2)单位集资建房实施方案;
(3)市房改办、中直房改办、国管局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4)房屋所有权证;
(5)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购房款、所购房屋房号等);
(6)集资建房款存款证明。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2、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的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4、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六、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核准
事项依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市和各区县房改办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对象及范围:北京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国家国资委所属在京中央二级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企事业单位。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申请;
2、企业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3、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通过的决议;
4、职工住房补贴资金需求情况表;
5、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实施货币化方案的意见。
北京市国资委和各区县国资委所属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证明;国家国资委所属在京中央二级企业需报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证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及其他企事业单位需报上级单位审核同意的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做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第五部分 区县建委(房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内容包括:
(1)工程基本情况;
(2)申请夜间施工的时间和原因;
(3)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方式以及机械设备名称、数量等;
(4)施工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范围;
(5)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3、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4、环保部门或专业部门测定的噪声扰民范围和根据噪声扰民范围与居民签订的补偿协议。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降低噪声的方案和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2、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符合相关设计文件或规范规定;
3、已与噪声扰民范围(环保部门界定)内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2)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2)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5)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6)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
(7)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的相关文件已经受让方确认。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许可文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文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
事项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6、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7、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 1、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已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3、已落实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4、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符合规定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
事项依据: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用地批准文件;
2、规划批准文件;
3、拆迁实施方案;
4、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受理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已取得用地、规划批准手续;
2、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已经过区县建委批准;占地拆迁的,实施方案已经过区县建委备案;
3、已落实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许可
事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行政许可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机关: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住宅项目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的证明文件;
5、住宅项目规模大于2万平方米的,提交:
在北京建设网上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公开招标的提交);向五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招标的证明(邀请招标的提交);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证明。
上述材料应装订成册,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或住宅及同一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项目的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
3、物业项目规模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第六部分 区县建委(房管局)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
一、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
事项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原件;
3、招标文件原件;
4、委托招标的,提交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前期物业管理中标结果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评标报告;
2、抽取专家表;
3、中标企业的投标文件;
4、物业服务合同正本。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符合《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二、行政管理事项名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
事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划转业主大会之前需要使用的:
1、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划转业主大会之后需要使用的: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 3、工程预算书;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生成的任务单,相关业主签字的分摊明细表; 6、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事情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核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审核不同意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三、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建设方案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 开发项目总平面图(1:500)复印件;
3、 开发项目地形图(1:2000)复印件;
4、 开发项目规划意见书及规划复函复印件;
5、 开发项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用电等配套设施建设方案及计划的报告复印件;
6、 开发项目情况介绍(附电子版);
7、 《项目建设方案》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 《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和《关于贯彻<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开[2007]660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建委。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连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四、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194号令)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或居间成交租赁并接受委托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通过北京市房地产管理网“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备案,并备齐所需材料备查。)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复印件;
房屋来源证明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来源证明。
4、出租共有房屋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原件;转租房屋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原件;承租人为境外(含港、澳、台)单位或个人的,出租人还需提交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租军队房产的,还需提供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登记备案表》,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及时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五、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普通地下室使用、租赁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原件一式两份;
2、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出租)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复印件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复印件;
4、出租(转租)的普通地下室租赁合同原件;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关于加强普通地下室管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596号)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准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在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备案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六、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事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北京市起重机械登记备案表;
2.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起重机械购置合同及发票或者能证明权属的资料复印件;
4. 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或检测报告复印件;
5. 起重机械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不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3、未超过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
4、经检验达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统一编号证书,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七、行政管理事项名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事项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 《北京市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2.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
3. 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含统一编号)复印件;
4. 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
5.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
6. 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7.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京建施[2008]368号)、《关于对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8]593号)等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相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八、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筑拆除工程备案
事项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拆除工程备案表》;
2、《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3、《拆除施工合同》复印件2份;
4、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资格证明文件:
⑴拆除工程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⑵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5、拆除工程监理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3000m2,或拆除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提供);
6、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资质证明文件(拆除房屋的面积大于3000m2,或拆除结构复杂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提供):
⑴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⑵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及进度计划;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施工组织方案及各专项方案内容完整齐全。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审查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九、行政管理事项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事项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
办理时限: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7个工作日,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5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子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5、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变更后的股东、房地产经纪人员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申请办理遗失补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申请办理破损换证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备案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四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有一名以上(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4、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的规定。
其他备案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和《办理结果通知书》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子项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办理初始备案应提交材料: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5、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4、变更后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注销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注销备案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变更经营范围的证明。
申请办理遗失补证的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补证登记表》;
2、在《人民日报》、《北京日报》、《法制晚报》、《北京青年报》、《竞报》中一家刊登声明遗失的报纸原件。
申请办理破损换证的提交:
1、《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换证登记表》;
2、原《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原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原件的,均须交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
3、外省市人须交验暂住证;台湾同胞须交验台胞证;外籍人须交验护照;企业股东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事业单位股东须交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始备案标准: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2、有两名以上(含)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3、符合《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京建交〔2007〕301号)的规定。
其他备案同受理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受理方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网上办理;解除备案、变更备案为书面受理
子项一: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时限:即时
子项二:预售合同解除备案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再办理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并将申请资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子项三:预售合同变更备案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2、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3、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离婚证明(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原件(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4、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变更备案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变更备案登记表》,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变更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即时
第七部分 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办理文书
受理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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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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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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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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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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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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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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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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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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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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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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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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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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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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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类别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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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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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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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1、经查验,你(单位)所申办事项提交的申请材料已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不包括 『如专家评审、其他部门联办、上报建设部』时间)。2、联系人(受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本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相关证件(证明)。如属委托,应提交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查询办理情况和进行评价,请登录网址www.bjjs.gov.cn。4、投诉请拨打电话63987624。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联系人(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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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和承诺: 1、本人已了解并遵守申办事项的相关规定;2、本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申明和承诺属实,本人愿承担由于虚假申报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人(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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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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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决定书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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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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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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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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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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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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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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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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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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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1、经审核,你(单位)所申办事项属于以下第 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某行政机关名称)提出申请。
(3)(其他不予受理理由)。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2、本决定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联系人(受托人)。
3、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投诉,投诉请拨打电话63987624;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进行评价的,请登录网址www.bjjs.gov.cn。
联系人(受托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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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补正材料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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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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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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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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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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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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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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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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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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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1、经审核,你(单位)所申办事项依法需要补正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请你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2、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投诉,投诉请拨打电话63987624;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查询办理情况和进行评价,请登录网址www.bjjs.gov.cn。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人(受托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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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办理结果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20 ]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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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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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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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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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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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受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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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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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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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1、经审查,你(单位)所申办的事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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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 1、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一份本机关存档,一份交联系人(受托人)。2、如有异议,可向本机关监察部门投诉,投诉请拨打电话63987624;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进行网上评议请登录网址www.bjjs.gov.cn。
联系人(受托人):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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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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