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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
深国房〔2008〕890号
   2008-12-12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08]272号)及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行业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房函[2008]3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信规范、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我市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全面排查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内容

(一)以售后包租、返租以及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收取保证金等;

(二)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以及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等;

(三)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经纪的行为。

二、排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与安排

排查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展开:

(一)部署安排阶段(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15日)

我局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内容,落实工作任务,并成立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黄副局长任组长,房地产业管理处李处长、李东副处长任副组长,排查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管理处,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企业自查自纠、主管部门检查阶段(2008年12月15日—2009年5月底)

1、企业自查自纠和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阶段(2008年12月15日—2009年2月底)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排查工作,如实填写自查表,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于2009年2月底前报送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业管理处(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508室)。同时,设立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电话:特区内83788523、83139149;宝安区27820633;龙岗区28903614;光明新区27403615。举报邮箱:fcgl@szhome.com

2、主管部门检查和问题处理阶段(2009年2月底—2009年4月底)

我局将会同市工商、审计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等,针对企业自查以及群众举报的情况进行分类整理、详细核查,对事实清楚且明确定性的非法集资行为,将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给予严厉惩处。

3、开展警示教育和案件曝光阶段(2009年4月底—2009年5月底)

根据企业自查以及群众举报的情况以及主管部门核查的结果,选择部分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底—2009年6月底)

针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排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强化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手段,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深圳市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情况自查表

○○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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