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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根据住宅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如下:
深圳市2009年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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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域 |
价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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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罗湖区 |
1716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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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田区 |
1794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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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山区 |
1699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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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盐田区 |
1622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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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宝安区 |
11470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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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岗区 |
10700以下 |
注:1.上述价格为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人民币计价;
2.本次价格标准公布有效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起至下次标准调整为止,在此期间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标准为准。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