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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初始登记补录转由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2008-1-3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权属系统中楼盘表的管理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未通过权属系统办理初始登记的楼盘表补录确认及更正补录信息的工作转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房地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现将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未通过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系统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前或需建立现房楼盘表的,须先补录初始登记信息并建立现房楼盘表。补录初始登记信息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登陆房屋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中“初始登记补录”模块并根据相关证件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楼盘表信息后,网上打印《初始登记信息确认函》。
根据《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在“初始登记补录”模块中,根据申请初始登记的时间分为“2006-1-1前”和“2006-1-1后”两个子模块。
1、“2006-1-1后”模块中补录的楼栋须选择已测绘上传的楼盘表。
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为2006年以后申请且交易权属管理系统中没有楼盘表的,需重新至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服务大厅申请将测绘成果转化为楼盘表。
2、“2006-1-1前”模块中补录的楼栋可通过录入楼栋和房屋信息建立楼盘表。
(二)申请人持以下材料至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1、网上打印的初始登记信息确认函(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或房屋抵押登记的,现房销售的还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
6、房屋实测面积报告(2003年6月18日后进行实测的,须提供加盖测绘成果备案章的实测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填写信息符合有关规定的,管理部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予以确认。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或申请权属登记相关业务。
二、未进行销售机构和人员备案或与预售时备案情况发生变化的现房项目,售房单位还须根据《关于规范本市商品房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7〕1325号)的规定,至市建委受理服务大厅办理销售机构备案手续。(办理地点:建设大厦102室、咨询电话为63980248)
三、补录初始登记信息后,更正楼栋和房屋信息、销售状态信息和相关证件信息等工作也一同转由各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自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申请范围内信息予以变更,并将申请材料存档。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办理的原因。
四、更正楼栋或房屋信息
(一)申请单位持加密钥匙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点击“无权利楼盘管理”→“现楼盘管理”→“无权利变更”→“申请”模块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并提交。
(二)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至管理部门申请
1、变更申请(注明系统中变更申请的业务编号、变更前后信息的对照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实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加盖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备案章,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管理部门确认的工作流程
审核人员登陆交易管理系统,点击“无权利楼盘管理”→“现楼盘管理”→“无权利楼盘变更”→“审核”,选择所要审核的业务,点击“详细”核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后,点击“完成”。
五、更正补录的房屋销售状态信息
(一)售房单位持以下材料至管理部门申请
售房单位提交《关于修改房屋销售状态信息的申请》(原件,并注明更正信息的原因)及以下申请材料:
1、由“已售”改为“未售”状态的
(1)如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和解除现房买卖合同的协议一份(验原件留复印件);
(2)如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由申请办理注销的一方出具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2、由“未售”改为“已售”状态信息的,需提供已预售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原件)
(二)由管理部门的初审人员登录交易权属系统,填写修改信息并提交。
由“已售”改为“未售”状态信息的,管理部门还需核对该房屋不存在已办理转移登记、查封等限制性信息的情况。
(三)复审人员确认无误后,点击“完成”。
六、更正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信息
(一)申请单位持加密钥匙登陆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后,点击“相关证书”→“变更”→“填写”模块填写相关变更信息。
(二)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至管理部门申请
1、变更申请(注明系统中变更申请的业务编号、变更前后信息的对照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需变更的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管理单位的审核人员登陆交易管理系统,点击“相关证书”→“变更”→“审核”模块,选择需要审核的业务,查看更正后证件详细信息,更正信息无误的,点击“完成”。
七、如果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已变更的,则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最新地址证明补录初始登记信息。




二ΟΟ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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