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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销商品房预售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房市场字[1995]第552号 19950911颁布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95-9-11

各区(县)房地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规定,为规范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的管理,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房地局申办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需有与出具“内销商品房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证明”的建设银行签订的预售内销商品房款监管协议。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销商品房预售款由市建设银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必须将预售房款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三、根据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定期向开户及办理结算的建设银行报送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
  2.在建工程月报表,已完工程月报表;
  3.内销商品房预售情况月报表;
  4.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监督内销商品房款的定向使用,定期深入施工现场,核实完成的工程进度,定期查阅企业报送的报表及其他材料。

 五、建设银行经办行如发现企业将内销商品房预售款搞与预售商品房无关的工程建设或挪作它用,根据信贷管理规定,将对其减少或停止发放贷款。同时,报房地产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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