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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关于受理公积金现房担保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保担字[2004] 5号 20040319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2004-3-19

各有关担保业务代审机构:

为保证个人住房贷款现房担保业务正常进行,确保开发商在指定银行设立 现房贷款监管 账户的安全,保证开发商按约定提取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现就现房贷款担保业务在办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担保中心受理的现房担保业务范围为已与担保中心签订《现房合作协议》的项目( 房地产公司明细表见 附件一)。

二、 借款人向担保中心申请保证担保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确认该借款申请人资信良好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各项条件;

2 、所购房屋已由担保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已经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现房商品房);

3 、与开发商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交付不低于房价款 5% 的首付款;

4 、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应已办理完税手续及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

5 、与开发商已经签订了《逾期还款回购协议书》(附件二)。

三、各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在受理现房担保业务时,须向放贷银行开具《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告知函》(附件三),告知放贷银行将公积金现房贷款一次性划付至担保中心与开发商共同设立的现房收款监管账户。

四、各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在受理现房担保业务时,须在担保中心、借款人和贷款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保证合同》第 5 页下方空白处或《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新流程“一本制”合同)第 10 页第六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处,加盖“监管帐户告知条形章”(以下简称“告知条形章”),告知放贷银行将公积金现房贷款一次性划付至担保中心与开发商共同设立的现房收款监管账户。

五、 告知条形章

1 、“告知条形章”由担保中心监制。

2 、“ 告知条形章”内容: 因甲方所购房屋为现房,乙方应依据丙方开具的《告知函》中规定内容,协助将贷款一次性划付入由丙方指定的银行现房监管帐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账户名称: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

六、 各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对担保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须在业务资料的档案袋右上方注明“现房”字样。

七、各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在报送担保中心加盖公章时, 担保中心业务抽查人员监督加盖“告知条形章”的情况,防止出现因未盖“告知条形章”导致放贷银行划错贷款的情况,给担保中心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各有关担保业务代审机构应做好上述有关内容的工作, 保证个人住房贷款现房担保业务正常进行,防止疏忽遗漏的情况发生, 遇有问题,请与担保中心业务部联系。

特此通知。


二ΟΟ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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