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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52号 2004年10月2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02-10-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抓紧编制拆迁规划和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由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市政管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文物局等部门,建立本市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编制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建委负责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本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2005年至2010年)应于2004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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