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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00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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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京政发[1999]35号)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由按交易额比例收费改为定额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向房屋买卖双方收取的房屋买卖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现行按交易额1%收取改为,120平方米及以下的每件1000元,121--5000平方米的每件3000元,5001平方米以上的每件10000元。 二、对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收费标准的50%收费。 三、以上收费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四、房改售房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五、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业改革改造中涉及房屋权属转移的,免收房屋买卖手续费。 请你局及区县房地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票据方可收费。 此项收费收入纳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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