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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京房资中心分字第213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0-8-28


 【颁布日期】20000818  
 【实施日期】20000818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争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是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根本。各分中心、市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认真学习《条例》,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督促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提供充足、稳定资金来源,确保今年全市归集计划顺利完成。
  各分中心接到本“指导意见”后,要做好有关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0年8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1992年7月,北京市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法规政策,积极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截止2000年6月,全市共有15734个单位235.8万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含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35万人),按1999年年末净增4.8万人,余额101.09亿元。
  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委员会决策,中心动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了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
  应该看到,我们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全市目前还有近百万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同时少数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建立面同上海、天津等城市相比仍有差距。为更好地按照《条例》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建立、归集工作,确保今年计划顺利完成,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学习《条例》,端正思想,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住房公积金管理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各分中心、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应加强对《条例》的学习,认真领会《条例》精神,依法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房改的中心环节,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归集在住房公积金中的基础性作用,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住房公积金其他工作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我们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稳定增长,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条例》的颁布,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供了法律依据,房改的深化,群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了解和支持,都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国企改革的深入,企业转制,政企分开、职工下岗分流等新情况不断出现,为我们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因此,对今年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我们既要充满信心,又要付出艰苦努力的思想准备。
  二、落实《条例》规定,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今年9月,各中心、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对所辖范围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中心分中心管理处。结合检查,积极督促所辖范围内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有单位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为单位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重点加强外埠驻京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驻京办事机构、股份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建立面。
  三、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
  目前北京市已有235.8万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但由于种种原因,每月实际汇交人数均低于已建人数。《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我们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建立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归集工作的管理,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设立专人分片负责,每月对没有按时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时催缴,保证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缴存到位,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稳定增长和正常运转。对于确实朦胧 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通过后,持申请书、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证明及近三年财务报表交到所属分中心、由分中心上报市中心,市中心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否则一律按照违反《条例》处理。今年9月分中心以所辖范围内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检查,应要求已办理集体封存单位按照《条例》规定,补办有关手续,对即未办理封存手续,又长时间未汇缴的单位,及时联系,进行催缴。对于暂不能正常汇缴的单位,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要求其按照《条例》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四、加强宣传工作,提高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是单位发给个人住房工资的一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当职工在职期间用于住房消费时,可以动用这部分专项资金,或到退休年龄办理销户支取。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还可以申请政策性低息贷款。
  随着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向住房货币化分配体制的转变,个人购房消费将成为今后住房消费的主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职工利益,有利于职工个人住房消费资金的积累,提高个人购买住房的能力。目前群众十分关心住房制度改革,关心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为使群众更加了解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今年市中心将加强与媒体的联系,作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另一方面各分中心、市中心直属归属部门也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单位和职工的宣传工作,成为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前沿,对前来咨询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耐心解答,使广大职工真正了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能得到广大职工的拥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归集考核制度。
  从2000年7月份起,各分中心、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将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建公积金人数/应建公积金人数*100%]、住房公积金汇缴率[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数(含经批准办理封存人数)/已建住房公积金人数数*100%]随同报表报送市中心,列入各分中心、各归集部门2000年度工作的考核指标,今后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住房公积金汇缴率将与分中心业务经费挂钩。
  六、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监督机制,加强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市中心将向社会公布各分中心、直属归集部门电话,职工、单位可依法检举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条例》的行为。各分中心要树立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服务意识,提高对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和个人的服务水平,对于接到的举报情况要有记录,并及时处理。遇有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同时市中心将设立监督电话:67628638,对不按《条例》办理、服务态度不好,市中心将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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