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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
建科综函[201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0-1-12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你局关于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申请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本市范围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局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和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加快开展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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