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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09]3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09-7-30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城乡规划司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包括外商资质)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管理处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公示日期为2009年7月31日至8月13日。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管理处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
  1. 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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