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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京建函[2008]302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8-15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中的商品住宅是指除售后公有住房之外的房屋,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危改房等,即除售后公有住房仍按原标准执行外,其他在2008年2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包括其他转让协议)的房屋,均应按照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200元/建筑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008年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原规定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退补手续的办理流程可到“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www.bjzxwxzj.gov.cn)”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查询。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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