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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2008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京建施[2005]1046号
来源: 北京市建设委员   2005-11-16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参建单位:

    为了加强对2008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现就2008工程(包括新建、临建、改扩建、修缮改造的场馆与配套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统一实施管理。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负责具体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各区县建委应设专人负责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加大现场巡查的频次和监督力度,确保安全生产。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负责2008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的协调指导工作,并对11个新建奥运场馆及4个配套设施项目(奥林匹克森林公园除外)的施工安全进行重点巡回抽查。

    二、施工安全监督的职责

    (一)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2008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案;

    (二)应掌握本区域内2008工程的基本情况,统一登记造册,为2008工程建立安全监督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真实、准确;

    (三)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调查处理意见;

    (四)监督施工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受理08工程有关安全的举报和投诉,加强监督服务工作;

    (六)定期汇报施工安全监督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一)必查项目

    1、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资格。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3、起重机械的进场检测、安装验收及相关资质等资料;

    4、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专家论证等报审及监理审核程序;

    5、监理单位建立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立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和各分包单位安全许可证审核情况。

    (二)抽查项目

    1、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实施情况;

    2、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设备、设施、机构及人员等的落实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5、根据具体情况对施工现场管理及安全生产的实施情况有重点的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查;

    6、监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和管理人员资格的检查情况;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检查及监督整改的情况。

    三、建设单位应做到:

    1、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监理单位应做到:

    (一)按《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京建施[2005]844号)的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审核查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的职责,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对2008工程的安全监理。

    脚手架和模板支撑体系安装完毕后,应由总包单位技术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按专业施工方案及有关标准进行全面验收,自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监理单位还应检查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表格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商定。

    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监理,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施工安全旁站监理计划,实施旁站监理。

    (二)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触电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深基坑安全的监理,及时撑握施工企业的监测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施工单位应做到:

    (一)2008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认真执行《关于加强奥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京建施[2005]868号)文件精神。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在施工前由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计算。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的,严禁施工。

    对于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含模板支撑体系)、30米以上高空作业、特殊脚手架、钢结构吊装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二)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吊篮、物料提升机等)及整体提升脚手架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填写相应的验收记录,相关人员进行签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前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移动式起重机进场使用前,总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相关人员签字。确保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确保设备的完好。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不得进入现场。

    起重机械的基础应符合规范和《说明书》的要求,要有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移动式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基础)须保证平坦、坚实,能足够承受起重机的压力,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基坑的沉降、变形等情况的监测,基坑周边的堆物堆料及其他施工载荷情况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控制,确保基坑的安全。

    (五)钢结构大规模安装时,将出现大量电焊机交叉作业的场面,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安全防护、防触电、现场消防等工作。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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