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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办法的通知
京房保担字[2005] 1号 20050121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   2005-1-21

各有关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

为了提高大额商业贷款担保业务 审核效率,规范 大额商业贷款 担保业务操作,现担保中心针对借款人申请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的《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标准》、 《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 流程》,正式印发给你们,望各审核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在办理大额商业贷款担保业务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担保中心联系。

本通知及所附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办法》

附件 2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流程》

二 〇〇 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1 :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办法

 一、本审核标准指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额在 150 万元人民币(含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额是指担保申请人已由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贷款余额与本次拟申请担保贷款额的总和(含担保申请人跨银行、跨项目、跨公积金及商业贷款的一人多贷的情况)。

二、审核要件:大额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人除按《商业贷款担保申请资料要件标准》提供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

1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其贷款额 30% 以上价值的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期在一年期以上的大额定期存单、有价证券及凭证、汽车行驶证及保险单、具有储蓄性质的保险单、其他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等。

2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其开具收入证明所在单位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 、担保申请人其贷款额在人民币 250 万元(含 250 万元)以上的,应提供最近连续 6 个月以上的完税证明或税单。

4 、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其学历证明、职称证明或执业资格许可证明。

5 、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 10% 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还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当年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报表原则上要求审计 ] ;一年期以内各期完税证明复印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等)各一份(均加盖公章)。

6 、已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并处于还款期内的担保申请人,应提供近一年银行还款明细表(由银行加盖业务章)。

三、审核标准:大额个人住房贷款担保申请人除符合《商业贷款担保审核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标准:

1 、担保申请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 50% 以下(含 50% ),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 55 %以下(含 55% )。

房产支出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贷款还款额 + 月物业管理费) / 月均收入 
所有债务与收入比的计算公式为:(每月住房贷款还款额 + 月物业管理费 + 其他债务月均偿付额) / 月均收入

注:上述每月住房贷款还款额是指“该担保申请人所有由担保中心提供担保且处在还款期内的每月住房贷款还款额之和”。

2 、担保申请人贷款额在 150 万元—— 250 万元(含 250 万元),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25% ;

担保申请人贷款额在 250 万元—— 400 万元(含 400 万元),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 ;

担保申请人贷款额在 400 ——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5% ;

担保申请人贷款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3 、担保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而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其拟申请该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25% ;

担保申请人购买第三套住房而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 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0% ;

担保申请人购买第四套住房而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 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35% ;

担保申请人购买第五套住房而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 其此次拟申请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 40% 。

4 、上述审核标准 2 、 3 以两者孰低者为准。  

附件 2 :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流程

一、律师事务所收集担保申请人担保申请资料,按担保中心《商业贷款担保申请资料要件标准》及《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办法》 的要求备齐后,将申请资料提交担保中心授权的代审机构(以下简称代审机构)。

二、代审机构在担保中心技术部所提供商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此明细表由技术部每周更新两次)中查询,是否该担保申请人在中心已申请过贷款担保。经查询,该担保申请人已在中心申请过贷款担保的,并其历史贷款余额加本次申请额累计已达担保中心大额商业贷款担保审核标准的,代审机构要求律师事务所按照根据担保审核标准及大额商业贷款担保审核标准补充提供资料,律师事务所补充资料后,代审机构进行担保审核,对符合担保中心大额商业贷款审核标准的担保申请人,将担保申请人资料提交担保业务部,业务部按照《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小组及审批流程》报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小组进行审批。

三、担保中心审批通过后,担保业务部通知代审机构并将担保申请人资料转交代审机构,代审机构将审核结果通知律师事务所。

四、律师事务所根据担保中心审批结果,到担保中心代审机构或担保中心财务部交纳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综合部在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

五、律师事务所将已通过担保中心审核的借款申请人资料送至银行,银行对全部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银行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注:律师在会见担保申请人时,应向担保申请人进行询问以下几点并在谈话笔录中予以明确:

( 1 )担保申请人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或已向担保中心申请过商业贷款担保;

( 2 )如已申请过,应询问担保申请人是否正处于还款期间 , 如正处于还贷期间,应询问其什么时间申请的贷款,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每月还贷额及其尚余贷款额为多少。

( 3 )并明确告知借款人如有隐瞒贷款担保的真实情况,担保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重新补充资料,并中心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律师应根据上述情况确认该担保申请人原贷款余额加上此次拟申请贷款担保额是否符合《 大额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担保业务审核办法》的要求, 如符合该要求,则要求担保申请人按照上述标准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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