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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 19940117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1-17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和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保护和发扬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 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地区, 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 含二环路规划范围) 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 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 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6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 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  按违法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的问题, 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0年1 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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