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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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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一九八○年十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占用菜田和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0〕112号文件)中规定:建设征用土地,自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凡经批准占用的菜田,除按现行规定付给生产队合理补偿外,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现将市人民政府对新菜田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是人民公社以上(包括公社)的党、政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人民公社以外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以及与社队兴办联营企业的各单位,经批准占用菜田的,都要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对一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地,但延至一九八○年十一月一日以后办完手续、移交地权的,一律按规定加征新菜田建设基金,未征的要补征。 二、新菜田建设基金,由被占菜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征收。经批准占用菜田的单位,在办理用地手续时,由被占地所在的区、县房管局(科)按实际占用的菜田面积,开给新菜田建设基金征收通知单,持通知单到区、县财政局交纳,具体交款手续由区、县财政局确定。占地单位凭财政局的收据,办理移交土地使用权的各项手续。 三、新菜田建设基金,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掌握分配,暂定为:百分之七十留给被占菜田所在区、县财政,由区、县农业局管理(被占用菜田属农场的,留交市农场局管理);百分之三十由区、县财政按季上交市财政,由市农业局管理。 四、以一九八○年九月十二日市下达的商品菜田面积为基础,菜田被占用后,由被占菜田所在区、县(或市农场局)负责安排新开菜田,占一亩补两亩,发给基建补助,并适当增加上市菜的生产任务。凡老菜田被占用而本区、县(市农场局)又无条件再新开菜田弥补的,则应将这一部分占用老菜田所收新菜田建设基金的百分之九十上交市财政。 五、市、区、县农业局(市农场局为主管处)要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按季编制“新菜田建设基金”的使用计划,经同级政府的农林办公室(农场系统为市农场局)审批后,报同级财政局据以拨款,分批分期下发。新菜田建设基金只准用于与菜田基本建设有关的项目,不准挪作他用。 六、凡按规定应交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的占地单位,至今尚未交纳的,应迅速补交,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督促,限期补交。
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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