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房法规——专业房地产法律法规 返回首页  
标题  法规文号   内容   按发布时间搜索
打印本页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沪发改价商(2008)018号
   2009-1-1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地局(房改办)、房地产交易中心,各委办局房改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附件:《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附 件:
      本市二○○九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有关政策精神,加快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继续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要求,现就本市2009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和高层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95元。
      二、本市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公寓住房和新式里弄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与最低限价,公有住房出售的市场价仍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44号)执行。

      三、2009年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事宜,仍按《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沪府[1996]46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有住房的出售年份为2009年,执行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五、今后若无重大住房政策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不再每年发文公布,继续执行上年方案(按年顺延)。


© www.kinge.net 京ICP证040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