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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通告
   2009-2-25

根据市建委《北京市房屋租赁代理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租赁代理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应在其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全部终止、相关费用结算完毕后,向市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公示30天后无异议的,书面通知银行返还风险准备金。

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申请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申明已终止全部房屋出租代理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凡目前仍与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房屋租赁代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或有租赁纠纷未解决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请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与该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向朝阳区房管局投诉,也可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在线提交投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有效投诉的,市建委将通知指定银行返还北京中地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代理准备金。


房屋市场管理处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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