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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区县公安分县局、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地址的使用管理,做好房屋交易权属管理工作和户籍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根据《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规范使用房屋地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以地名管理部门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负责已建成房屋门牌、楼牌的设置及变更工作。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的工作流程及要件: (一)由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联建房屋由联建各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设置或变更门楼牌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 1、新建房屋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验原件留复印件)、建筑总平面图;新命名的地名还需提供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名命名通知。 2、变更房屋地址的,应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应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 (二)派出所审查合格后,将《申请安装门楼牌审批表》、《门楼牌制作表》等材料报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审查合格后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自派出所受理至出具《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为20个工作日。 (三)发放门楼牌10日内,各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须按规定安装门楼牌,不得自行命名或安装自制的的门楼牌。如存在未按规定安装门楼牌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房屋实测测绘成果备案时,申请人须提交由区县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处(科)出具的《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四、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测绘技术报告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如一栋楼编制一个楼号的,该楼的地下部分地址应与地上房屋地址一致。 地下连通的多个楼的地下部分,公安机关没有编制楼号的,由测绘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写幢号。 (二)幢号、房号不得使用字母或单位名称等,且一栋楼内房屋的房号不得重复。 (三)实测房屋的房号和预测房屋的房号原则上一致。因房屋拆分、合并导致房号发生变化的,应出具房号变更对照表。 五、公安机关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中的坐落办理户籍手续。如房屋所有权证坐落和户籍坐落不一致的,需先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地址变更,再持地址变更证明至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房屋地址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完成后,方可办理户籍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4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样式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门楼牌编号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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