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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廉租家庭购房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免收担保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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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 为贯彻配合本市危改、拆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真正解决本市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困难,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现依据《关于北京市城镇用租金补贴还贷购房家庭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所有已经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适用《通知》及《规定》的,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由担保中心担保的借款申请人,一律免收担保服务费。现就有关题通知如下: 一、 免收担保费的对象和条件 1、必须是申请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并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9号)规定,可购买安置住房的廉租家庭。 2、执行货币拆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3、执行历史文化保护区外迁政策的廉租家庭。 4、其他经北京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享受租金补贴还贷购房政策的家庭。 二、 担保申请所需提供审核资料 1. 《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附件1) 2. 其他购房贷款所需申请材料。(附件2) 三、具体操作说明 1、管理部初审通过后,经办人员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证明》在《贷款发放通知书》备注栏注明 “廉租家庭免收担保费”。(附件3) 2、担保审核通过后,审核经办人员应根据《贷款发放通知书》的标注,开具《担保审批意见书》,并且只填写贷款金额及贷款年限,不填写担保费金额,只在担保费金额处注明“廉租家庭免收担保费”。(附件4) 3、填写《借款合同》时,经办人员应在合同第一页担保费金额处填写“廉租家庭免收担保费”。(附件5) 4、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收取参照以上1、2、3项内容操作,商业贷款担保服务费收取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四、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敬请各部门予以配合,如在操作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告知担保中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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