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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4)759号 2004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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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我市对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颁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及《备案证书》颁发工作。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四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三)企业主要人员有合法身份证明; (四)机构名称及服务场所与营业执照的记载一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由区县国土房管局颁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时,每个分支机构应有两名以上(含)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备案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换发《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备案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分支机构备案证书》变更手续,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换发《分支机构备案证书》。 七、2004年6月30日前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登记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按原规定核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取得并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到期的应到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换领《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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