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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二[1999]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1-19


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西站、开发区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快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第二条第二款中“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如果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的规定均仅限于个人。因此,《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按综合征收率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8%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12.5%征收。对在房产税开征范围外出租房屋的,按取得租金收入的5.5%征收;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季度租金收入不足2400元。免予征税。

    (2)印花税;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请依照修改后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后)执行。


    附件:《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略)

                                199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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